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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庭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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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分别选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对于首席仲裁员,则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共同选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仲裁员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因疾病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原因不能参加案件审理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重新选定仲裁员;未能在该期限内重新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的组成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是一个举足轻重的议题,仲裁庭会直接影响到仲裁程序的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产生。仲裁员并不是仲裁机构的雇员。仲裁员与法官不同,法官就职于,由随机指派处理案件;而仲裁员并不在仲裁机构中拥有稳定的职位,他们是根据当事人之间明示或默示的协议逐案选定的。而在无法确定或达成协议时,仲裁机构规则以及各国国内法都规定应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或国内指定仲裁员。

为了确保可以选出公正、具备仲裁能力的仲裁员,我们应当依据仲裁员的性和公正性、国籍、资质等条件进行选择。在条件没有得到遵守时,当事人可以根据现有机制提出回避请求,并且可以在选定仲裁员后申请替换仲裁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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