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接受劳务方未作帐务处理,可以退回的。若已缴销,需开具红字,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联,在该联注明"作废"字样。,法律依据:《管理形式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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