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名称:天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单 位地 址:乌鲁木齐江路东方花园4栋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凤霞
委托代理人:陈 磊
职 业:售后工程师
住 址:昌吉市延安南路森林大第小区4期B9—2—601
联 系方 式:
被投诉人名称:阜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单 位地 址:阜康市准噶尔路237号
投诉人天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 阜康市便民警务服务站信息化设备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程序违法投诉书收悉,经我办调查:项目负责人和监督人收取五家投标商的最后报价单后,现场开始宣读最后报价,当对第一、二、三家投标商最后报价宣读结束后,发现第四家未填写企业名称,但报价大小写、服务承诺、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等其余内容均全部填写并已按手印,于是经过询问后将报价单返还该企业(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补充填写企业名称,随后宣读剩余投标商报价。宣读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和监督人回到专家评标室,按照竞争性谈判相关程序完成之后的各项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及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现决定如下:
对阜康市便民警务服务站信息化设备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果做废标处理,此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阜康市财政局(盖章)
20xx 年 11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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