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丢失了,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遗失不动产权证后申请补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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