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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转公诉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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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由于自诉人举证能力受限,大多自诉案件均被裁定驳回。

此外,自诉案件中有些案件自诉人并不能垄断起诉权,国家专门机关不用征得其同意可行使公诉权。并且自诉人的权力在某些案件中并不能任意行使,例如上述所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八种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重婚案件,自诉人在诉讼中不能调解、和解或撤诉,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不仅仅局限于个益,往往会涉及到整个社会、家庭,所以法律才赋予国家有关机关及时干预的权利,但现实中除了轻伤害案件自诉较多外,其他类型的案件鲜有自诉的,究其原因,自诉人举证困难是很大障碍,故被害人往往怕麻烦不了了之?或虽报案但被机关以自诉案件为由而拒绝立案。因此,法律的这项规定并没有充分体现其立法本意,所以,笔者认为自诉人自诉权不完整的案件应一律改为公诉,由国家机关行使诉权,加强对轻微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能提高司法效率。

三、刑事自诉案件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人民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所谓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八种案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机关控告的,机关应当受理。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这八种轻微刑事案件既可自诉,也可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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